1.以轉型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破產、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惡意逃避、懸空、毀棄銀行債務,侵害銀行債權的;
2.通過虛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逃廢債務,或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惡意逃避、懸空、毀棄銀行債務,侵害銀行債權的;
3.未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損毀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權),侵害銀行債權的;
4.為逃避償債義務為他人提供擔保,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的;為逃避擔保責任惡意設置擔保圈抱團賴賬的;
5.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產權不清的擔保以及無法律依據拒不履行擔保責任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的;
6.以多頭開戶、轉戶等方式,蓄意逃避銀行機構對貸款的監督,致使銀行機構貸款本息難以收回的;
7.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編制虛假信息,侵害銀行債權的;
8.法律、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通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幫助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侵害銀行債權的;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